地震安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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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概念
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在對具體建設工程場址及其周圍地區的地震地質條件、地球物理場環境、地震活動規律、現代地形變及應力場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采用先進的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風險水平,科學地給出相應的工程規劃或設計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準下的地震動參數(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地震動時程等)和相應的資料。
地震安全性評價簡介
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址和場址周圍的地震與地震地質環境的調查,場地地震工程地質條件勘測,通過地震地質、地球物理、地震工程等多學科資料的綜合評價和分析計算,按照工程類型、性質、重要性,科學合理地給出與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相應的地震動參數,以及場址的地震地質災害預測結果。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場地和場地周圍區域的地震活動環境評價、地震地質環境評價、斷裂活動性鑒定、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地質災害評價等。
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23號,2001年11月15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的上述規定進行了細化,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范圍進行了規定。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國家標準GB18306-2001《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第4.3條規定:
下列工程或地區的抗震設防要求不應直接采用本標準,需做專門研究,即地震安全性評價:
a)抗震設防要求高于本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抗震設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核電站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核設施建設工程;
b)位于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界線附近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
c)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
d)位于復雜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城市、大型廠礦企業、長距離生命線工程以及新建開發區等。
以上各條款規定的建設工程、以及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應開展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各類建設工程,都應按本標準的要求,認真開展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對規定以外的因建設需要等原因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也應符合本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地震安全性評價分級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劃分為以下四級:
a) Ⅰ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的概率分析和確定性分析、能動斷層鑒定、場地地震動參數確定和地震地質災害評價。適用于核電廠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主要工程;
b) Ⅱ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場地地震動參數確定和地震地質災害評價。適用于除Ⅰ級以外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主要工程;
c) Ⅲ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區域性地震區劃和地震小區劃。適用于城鎮、大型廠礦企業、經濟建設開發區、重要生命線工程等;
d) Ⅳ級工作包括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復核。適用于GB 18306-2001中4.3條b)、c)規定的一般建設工程。